湖南工学院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1日 点击:1525次
一、学校简介
湖南工学院坐落于湖南省第二大城市、湖湘文化发源地之一、湘南地区中心城市—衡阳市,是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湖南建材高等专科学校和湖南大学衡阳分校合并升格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2009年12月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整体并入,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湖南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立足衡阳,面向湖南,辐射全国,重点面向现代工业企业,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是一所以工为主,经、管、文、理、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培养基础实、技术精、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与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本科院校。
二、招聘专业与人才类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空间安全、电子信息、数学、生物信息学等计算机和信息方向交叉学科类博士。
(一)领军人才
高校人才:具有“双一流”高校或QS排名或USNNEWS排名前100高校的任职经历,主持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3项以上,具有卓越学术成就或影响力,学术水平在同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地位,取得公认的教育教学、科研成就,对本学科或专业建设有战略性构想和思考,能带领本学科或专业赶超或接近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企业人才(限产业学院引进):具有带领团队解决技术攻关经历,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批国家发明专利10项以上且均已转化,转化效益超一千万及以上,对本学科、专业相关技术领域的前沿及发展态势有清晰的思考,本学科或专业赶超或接近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二)创新团队
创新团队的学科领域应符合我校学科建设布局规划需要,一般为省级及以上人才团队。
创新团队成员一般为3人及以上,且同时报名。
团队成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核心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科方向一致或相近,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得到业内公认。
与领军人才同时引进的团队其它成员参照对应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待遇,或者双方协商确定。
(三)学科带头人
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和正高职称,已形成稳定研究方向并取得系列标志性成果,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及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具备独立带领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的学科带头人;
或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者,科研方向稳定并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建设有创新性构想和思考,能带领本学科或专业赶超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四)学术骨干
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在本学科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科研方向明确稳定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及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所属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或知名度。
经学校评估近5年科研教学成果达到我校学术骨干引进条件。
(五)青年学术团队
引进条件:团队成员均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团队成员间有稳定的、相近的研究方向,团队成员均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六)博士
引进条件: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或较大的发展潜力。
1.博士比例低于30%的学科,按照学科发展需求引进;
2.硕士点建设学科及博士比例高于30%的学科,以高级职称在职人员且有已结题或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基础建设科研团队,按照科研团队建设需要引进博士。
三、引进待遇
(一)基本待遇
人才类型 | 具体标准(单位:元) | ||
安家费 | 科研启动费 | 实验室建设费 | |
领军人才 | 面议 | 面议 | 面议 |
学科带头人 | 150万 | 80万 | 300万 |
学术骨干 | 100万 | 50万 | / |
A类博士 | 50万 | 15万 | / |
B类博士 | 40万 | 12万 | / |
备注: (1)博士研究生引进解决事业编制;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配偶,可申请以合同制方式安排工作; (3)毕业于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双一流”建设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增加安家费5万元。 (4)学校原则上为引进人员提供过渡房租住,按学校规定交纳租金。 (5)学校根据《湖南工学院引进博士综合评价和奖励安家费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对引进博士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等级分A、B两个等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引进待遇。 (6)科技成果特别突出者(指综合评价计分分值大于10分),博士安家费增加10万元。 (7)以青年学术团队引进的,科研启动经费每人增加5万元。 (8)衡阳市人才引进待遇根据衡阳市2024年相关政策执行。 |
(二)业绩待遇 (根据成果或者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1.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年内,以第一完成人且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单位完成以下业绩之一,增加安家费35万,一次性发放;
序号 | 选项名称 |
①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或国家自科基金会各类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各类项目1项。 |
② | 湖南省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 |
③ | 湖南省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 |
2.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年内取得下列成果或业绩,3项中满足1项者可申请增加安家费20万元,满足2项者可申请增加安家费35万元,满足3项者可申请增加安家费50万元,一次性发放。
序号 | 选项名称 |
① | 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条件:以第一完成人且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中发表2篇论文; |
② | 成果奖励条件: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成果奖或省部级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名,或省部级成果二等奖排名前3名,或三等奖排名第1名,或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
③ | 项目经费条件:自然科学类个人累积进校经费500万元以上; |
备注:
(1)以上条件1、条件2中取得的成果(业绩)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且同一成果只能认定为1项;
条件1、条件2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年内可以同时申报、也可逐项申报,但每个条件仅能申报一次,且不再与学校教学建设工作量酬金和科技工作量酬金重复申报。
(2)高于条件1、条件2中取得的成果(业绩),在享受条件1、条件2规定的除外,还可申报学校教学建设工作量酬金和科技工作量酬金。
四、待遇发放
(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到岗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安家费一次性发放。
(二)A类、B类博士到岗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安家费发放方式如下:
1.安家费总额小于等于40万的,可一次性发放;
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平均至服务年限发放;
2.安家费总额大于40万元的:第一次发放40万元,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平均至服务年限发放。
剩余部分按成果(业绩)取得情况发放,满足业绩待遇条件1、条件2中任一条的,在满足条件当年发放;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年内未达到业绩待遇条件1、条件2中任一条的,从签订合同之日第7年起逐年发放,3年内发放完。
3.考核性安家费,根据成果或者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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