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4-10-16
- 截止日期:2024-10-28
- 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按照 “ 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 的原则,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8 名,现将招聘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要求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3. 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疾病。
4. 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晰,熟练应用 office 等办公软件。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招聘岗位 | 人数 | 专业 | 学历 | 其他要求 |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 1 | 不限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太仓市户籍,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下( 1988 年 10 月 22 日 以后出生),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 |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中心基金核算岗工作人员 | 1 | 财务财会类 | 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下( 1988 年 10 月 22 日 以后出生),有财务工作经验者优先。 | ||
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 | 城厢镇弇山社区 | 1 | 不限 | 大专及以上学历 | 太仓市户籍,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下( 1988 年 10 月 22 日 以后出生),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同等条件下本镇区优先。 |
沙溪镇塘桥村 | 1 | ||||
浮桥镇浮桥社区 | 1 | ||||
浮桥镇六尺社区 | 1 | ||||
娄东街道花北社区 | 1 | ||||
陆渡街道横沥村 | 1 | ||||
合计 | 8 | |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
1. 报名时间: 2024 年 10 月 22 日 9:00 至 10 月 28 日 16:00 。
2. 网上报名:报名方式:请上传 “ 附件 1 :报名登记表 ” 及相关附件至邮箱: [申请查看] ,邮件名: “ 岗位 + 姓名 ” 。
3. 报名需上传附件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社保缴费清单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4. 报名后请应聘人员确保通讯畅通,每个环节具体事项将以短信形式提前告知。
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二 ) 开考比例
招聘岗位人数与通过资格初审人数按不低于 1:2 比例开考。
不满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岗位招聘人数直到取消该岗位。
(三)资格初审
按照报考条件,对应聘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初审。
应聘者需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条件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1. 考核方式: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初审的人数超过 5 人的,则进行笔试;
不超过 5 人的,直接进入面试。
2. 笔试:如有笔试环节,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人数 3 : 1 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 3:1 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不计入下一轮成绩,只作为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的依据。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 资格复审:在面试前对进入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报名者应提供报名要求所需的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因放弃或复审不合格造成缺额时,可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4.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面试成绩低于 60 分的不予录取。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体检
1. 根据面试成绩,按 1 : 1 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相应标准进行。
2.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
3. 考生因考察、体检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依次递补。
六、公示、录用及待遇
1. 根据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录用手续。
2. 被录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 ( 劳动 ) 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3. 被录用的人员,如未能在录取通知规定的日期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4. 如出现公示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录用的,可在应聘同一职位的报名者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5. 工资待遇参照太仓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工资待遇执行。
七、其他
本招聘简章最终由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网上报名咨询电话: [申请查看](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00 ,下午 13:00-16:30) 。
附件 1 : 报名登记表 [申请查看]
附件 2 : 专业参考目录 [申请查看]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10 月 15 日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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